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12160 发布时间:2011-09-14 16:48:22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包府办发[2002]5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内蒙驻包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市正式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现将《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做好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 本办法中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对病人诊断、化验、治疗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菌的感染性废弃物。 本办法中所称有毒有害垃圾是指生物制品单位、科研单位、养殖、屠宰等单位在生产、研究、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极易滋生、传播病源菌的各类感染性废弃物。 本办法中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运至垃圾处理厂后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三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区、石拐区和旗、县人民政府(含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各类驻包办事机构和驻包部队及城镇居民(含外地来包在城镇暂住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见附件)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五条 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月、季或年为单位进行征收。外地来包暂住人员按月征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到包头市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并按照建筑垃圾具体排放量及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居民和国家规定的民政优抚对象,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包头市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营性收费向垃圾产生者直接收取。 第九条 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必须持有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的《收费员证》和专用收据进行收费,否则,应缴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专项用于全市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价格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在单位应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及图片来源互联网文章,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用户分享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